專利翻譯具有固定的形式,經(jīng)常用到以下詞組。
1. according to vs. based on
美國版:in accordance with 更開放,according to 范圍更小。
美國律師Paul覺得,based on似乎有direct dependent (直接依附/取決于)的意思,也就說,似乎可理解為直接因素。
歐洲字對字版:字面對應翻譯,“根據(jù)” according to "基于" based on
2. can vs. may
關于“能夠”,要根據(jù)實際情況選詞: # 表達能力,一般不建議用can,而是capable of # 表示可能性,用can或 may
# 如果只是表示具體事實,“能夠”多余,可以不翻譯(但需IPR確認)
補充說明:
以前美國律師強調過,can會有主觀色彩,不建議用。但現(xiàn)在沒有強調,很多時候也用了。但如果表示可能,用may更保險。
也有美國律師認為,沒說can一定不用能,要看在什么地方。如果是獨權相應的描述,每個特征都是必須的,則不用can,can be,may, may be, optionally,etc.當然,能夠用may的地方,比用can聽上去順耳些,大概是更加正式吧。
3. consist of
說明書、權利要求均應避免使用封閉性的短語和詞語,例如:consist of, composed of, contain。翻譯時確認是否為封閉式。如果是,可用;如果不是,用form,
formed by, include等開放式表述。(David: 這一條仍有待外國專家確認,但大家可以先遵守。)
4. comprise 說明書部分不用comprise這種法律性很強的詞。只是要用include(注:comprise和include都屬于“包括但不限于”的意思,屬于開放性詞語)。
5. efficient 權利要求避免使用以下詞語: big, sufficient, strong, such as, when required, etc. e.g.
6. preferred 說明書中避免使用preferred,這樣會給申請本身造成一定的限制。建議使用exemplary來替換。
7. certain 說明書中避免使用certain, about, approximately等含糊的詞語。
8. effectively 避免使用多余或帶有贊美色彩的詞。如: e.g. a duration comprising elements A, B, and C, thus to iron clothes more effectively than heretofore.
9. merely vs. only 兩個都可以用,需要全文統(tǒng)一使用。
10. when vs. if 若為忠于中文,用when也行。
補充說明:在權利要求中,when比if的范圍更大。很多時候,會傾向于用when而非if。If會理解為多選一,是 or 的關系,而when不會有這種理解。所以,保護范圍更大。
11. wherein 說明書中不用said, wherein等法律詞匯;在權利要求中使用。
12. 參見 一般用refer to, 或者 reference is made to, 不用see。 For xxx, refer to FIG. 1. For xxx, reference may be made to FIG. 1.
13. 多個 表示“多個”,用a plurality of,不用 multiple of;因為multiple有倍數(shù)的意思。 表示“一個或多個”時,用 one or more
14. 方式 可以用manner,就不要翻譯為mode;除非就是指“模式”(mode)的意思。
15. 判斷/確定 判斷 和 確定都用 determine。judge的主語一般是人。沒有judge whether的表達,只有determine whether 和 determine that. 如果中文是"通過判斷來確定",需要根據(jù)上下文和IPR確認,是否可以直接處理成determine,而不處理成 determine by judging。